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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参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缓降政策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12-06 11:30   196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关于停止执行参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缓降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我市从2008年12月起实行社会保险缴费缓降政策。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渝人社发 〔2010〕258号),该政策将于今年11月底执行到期,经市政府同意,

现就停止执行参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缓降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2月起,我市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统一恢复按原有社会保险缴费政策规定执行,停止执行缓、降政策。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务必要精心组织,牵头做好恢复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相关实施工作。并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宣传

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各区县(自治县)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按恢复后的缴费费率制定费款所属期为2011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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