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按时办理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的,可领取最低3个月,最高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目前主城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570元/月)。
二、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单位及其职工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二)从破产、撤销、关闭、改制国有、事业单位自愿选择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三)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单位及其职工自欠缴之月起一年内清缴了所欠失业保险费与滞纳金的,失业人员自清缴次月起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6、无正当理由,六十日内不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再就业情况的;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四、失业保险相关待遇申领程序
(一)医疗补助金申报程序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申请领取一次医疗补助,在住院治疗前应先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和入院通知书到区社保局备案并提交书面申请,如突发急病应在入院后3日内报社保局备案。在治疗终结后30日内本人持身份证、失业证、住院费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证等相关资料到社保局申请医疗补助。
(二)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报程序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应在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带上本人身份证、亲属证明、失业证、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到社保局申领。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经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凭培训结业证和经费凭据可一次性报销50%的培训费,最高不超过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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